2024年5月7日18时12分许,田某某驾驶宁C号小型轿车,沿中卫市海原县万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联路路口处左转时,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宁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,摩托车驾驶人受到车辆剧烈撞击后腾空翻过车顶落地,因未佩戴安全头盔,事故造成李某某头部受伤。
经交警认定,当事人田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,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;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准驾不符且超速行驶,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。
中卫交警提示:骑行戴头盔,可以有效保护头部并降低受伤风险。驾驶电动车、摩托车应牢记“一盔一带,安全常在”。(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王俊芳)